🎯 30秒核心逻辑(先讲这个!)
虚假诉讼罪的关键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却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时隐匿该证据
核心问题:合同约定 vs 仲裁裁决
合同第三条第2项规定:
追责前提是 "违规滥用借款"
后果是 "违规方" 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 蔡启泳 从未指控 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 审计报告 没有认定 任何挪用行为
• 仲裁员洪华全 直接跳过 这一前提条件
➜ 员昊、邱千依全程没有违约!
虚假诉讼的三步走
第一步:湛江仲裁 → 洪华全枉法裁决,跳过违约条款
第二步:湛江中院撤裁听证 → 审计报告曝光,蔡启泳明知内容
第三步:南昌中院执行 → 蔡启泳隐匿审计报告,欺骗执行法院
➜ 这就是虚假诉讼罪的本质:欺骗执行法院!
⚠️ 常见疑问澄清(便于沟通)
聚焦核心问题疑问1:"罗建峰的钱到底还没还?"
⚠️ 这个问题容易偏离核心
✅ 正确回答:
"不管罗建峰的钱还没还,员昊、邱千依都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1. 合同第三条第2项规定:追责前提是'违规滥用借款'
2. 蔡启泳从未指控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3. 审计报告证明没有任何挪用行为
4. 没有滥用 = 没有违约 = 无权追责小股东
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钱还没还',而是'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证明无违约,却隐匿证据去南昌执行'——这是欺骗执行法院。"
疑问2:"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 需要解释清楚刑民区别
✅ 正确回答:
"民事纠纷是对合同理解不同,虚假诉讼是故意说谎。
罗建峰在仲裁庭上说'4月后无法获知财务信息',但他自己的微信发言证明他7月还在说'七月业绩增长明显'——这是蓄意捏造与客观事实相反的虚假陈述,不是理解分歧。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已经明确:虚假仲裁已得到执行的,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诉。"
疑问3:"你们应该去南昌报案"
⚠️ 关于管辖权的说明
✅ 正确回答:
"我们已经去过南昌,南昌经侦说:
1. 犯罪嫌疑人都在广东(佛山/湛江)
2. 仲裁发生地在湛江
3. 南昌只是执行地,南昌中院是被欺骗的对象
4. 跨省抓人办案成本太高
犯罪行为地在湛江(仲裁捏造事实),被控告人住所地在广东,湛江有管辖权。"
疑问4:"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 我们愿意配合补充材料
✅ 正确回答:
"请问具体哪项证据不足?我们有:
• 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明罗建峰说谎
• 合同原文——证明条款被篡改
• 审计报告——证明没有违约
• 湛江中院裁定书——证明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
• 南昌执行裁定——证明损害后果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如微信公证、笔迹鉴定),请书面列明,我们会配合补充。
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请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将依法向检察院申诉。"
始终拉回核心逻辑:
"审计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 → 蔡启泳明知 → 隐匿证据去南昌执行 → 欺骗执行法院 = 虚假诉讼罪"
谎言1️⃣ 罗建峰捏造"无法获知财务信息"
直接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谎言2️⃣ 蔡启泳/王奥律师篡改合同条款
直接证据:合同原文 vs 裁决书| 借款协议原文(第二条第5款) | 仲裁裁决书认定(第29页) |
|---|---|
|
"乙方承诺...且乙方需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乙方违约" (乙方 = 千路商事株式会社 = 公司) |
"《借款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员昊、孙万鹏、邱千依需每周末向案外人罗建峰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于四被申请人违约" |
篡改的本质
"乙方"(公司)的义务 被偷换为 "四被申请人"(包括个人)的义务
合同写的是公司要汇报,仲裁庭却说个人要汇报
这是故意篡改合同条款!
谎言3️⃣ 蔡启泳隐匿审计报告3年
虚假诉讼的核心证据蔡启泳提起仲裁
未提交审计报告!
仲裁裁决——洪华全跳过合同约定的追责前提,直接裁定连带责任177万元
蔡启泳从未指控"违规滥用借款",洪华全也从未要求举证——这是枉法裁决!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会——审计报告首次曝光
蔡启泳此时已明知审计报告内容
蔡启泳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
隐匿审计报告,欺骗执行法院!
蔡启泳明知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却向南昌中院隐匿该证据
这是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欺骗执行法院!
谎言4️⃣ 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再以"员昊不提供财务信息"为由起诉
这是典型的"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的虚假诉讼!
五人共同犯罪证据
利益关联网络选择性追诉证据
共谋的间接证据被追诉的人 vs 被放弃追诉的人
| 姓名 | 身份 | 股权 | 是否被追诉 |
|---|---|---|---|
| 凃云峰 | 法定代表人 | 10.5%(实际控制62.5%) | ❌ 放弃追诉 |
| 吕伟麟 | 最大股东 | 41% | ❌ 放弃追诉 |
| 蔡启涛 | 股东(蔡启泳亲兄弟) | 10% | ❌ 放弃追诉 |
| 员昊 | 小股东 | 14.7% | ✅ 被追诉 |
| 邱千依 | 小股东 | 13.475% | ✅ 被追诉 |
| 孙万鹏 | 小股东 | 6.525% | ✅ 被追诉 |
除非被放弃追诉的人是共谋者!
损害后果
已造成严重损害| 损害类型 | 具体内容 |
|---|---|
| 财产查封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邱千依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裁决追偿金额约213万元人民币 |
| 限制高消费 | 员昊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超过2年 禁止乘坐飞机、高铁 |
| 严重精神损害 |
2024年7月11日,邱千依外公在中国去世。 因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禁止乘坐飞机,邱千依无法回国奔丧,未能见外公最后一面。 同时,邱千依年仅1岁半的女儿也无法被带回国,外公至死未能见到曾外孙女。 |
请求一并调查:仲裁员洪华全
涉嫌枉法仲裁洪华全的两处关键篡改
篡改一:合同写的是"乙方"(公司)的义务,洪华全擅自改为"四被申请人"的义务
篡改二:合同规定违约后"应按第3条第2项处理",前提是存在"违规滥用借款"。但洪华全完全跳过这一前提条件
| 问题 | 事实 |
|---|---|
| 蔡启泳是否指控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 没有(指控的是"未及时报告银行余额") |
| 仲裁庭是否要求蔡启泳就"违规滥用借款"举证? | 没有 |
| 审计报告是否认定员昊存在"违规滥用借款"? | 没有(且被隐匿3年) |
| 洪华全是否仍裁决员昊承担连带责任? | 是(连带偿还177万元本息) |
洪华全与被控告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洪华全是否存在枉法仲裁的情形?
调查请求
请求公安调查1. 蔡启泳签名笔迹鉴定
请求调取并鉴定以下两份文书上"蔡启泳"的签名:
• 蔡启泳与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
• 罗建峰与蔡启泳的债权转让协议
调查目的:湛江中院已确认"律师费由吕伟麟代为支付"。若两处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则吕伟麟可能是实际操控整个仲裁的幕后人。
2. 核实审计报告时间线
请求调查蔡启泳/王奥何时获得审计报告:
• 情形A:仲裁前已获得 → 故意隐匿证据发起虚假诉讼
• 情形B:湛江中院撤裁听证后获得 → 明知证据却仍向南昌中院隐匿
无论哪种情形,都构成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