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报案导航 - 员昊、邱千依诉蔡启泳等五人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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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秒核心逻辑(先讲这个!)

虚假诉讼罪的关键
虚假诉讼罪 = 欺骗执行法院
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却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时隐匿该证据

核心问题:合同约定 vs 仲裁裁决

合同第三条第2项规定:

追责前提是 "违规滥用借款"

后果是 "违规方" 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 蔡启泳 从未指控 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 审计报告 没有认定 任何挪用行为

• 仲裁员洪华全 直接跳过 这一前提条件

➜ 员昊、邱千依全程没有违约!

虚假诉讼的三步走

第一步:湛江仲裁 → 洪华全枉法裁决,跳过违约条款

第二步:湛江中院撤裁听证 → 审计报告曝光,蔡启泳明知内容

第三步:南昌中院执行 → 蔡启泳隐匿审计报告,欺骗执行法院

➜ 这就是虚假诉讼罪的本质:欺骗执行法院!

⚠️ 常见疑问澄清(便于沟通)

聚焦核心问题

疑问1:"罗建峰的钱到底还没还?"

⚠️ 这个问题容易偏离核心

✅ 正确回答:

"不管罗建峰的钱还没还,员昊、邱千依都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1. 合同第三条第2项规定:追责前提是'违规滥用借款'

2. 蔡启泳从未指控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3. 审计报告证明没有任何挪用行为

4. 没有滥用 = 没有违约 = 无权追责小股东

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钱还没还',而是'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证明无违约,却隐匿证据去南昌执行'——这是欺骗执行法院。"

疑问2:"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 需要解释清楚刑民区别

✅ 正确回答:

"民事纠纷是对合同理解不同,虚假诉讼是故意说谎

罗建峰在仲裁庭上说'4月后无法获知财务信息',但他自己的微信发言证明他7月还在说'七月业绩增长明显'——这是蓄意捏造与客观事实相反的虚假陈述,不是理解分歧。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已经明确:虚假仲裁已得到执行的,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诉。"

疑问3:"你们应该去南昌报案"

⚠️ 关于管辖权的说明

✅ 正确回答:

"我们已经去过南昌,南昌经侦说:

1. 犯罪嫌疑人都在广东(佛山/湛江)

2. 仲裁发生地在湛江

3. 南昌只是执行地,南昌中院是被欺骗的对象

4. 跨省抓人办案成本太高

犯罪行为地在湛江(仲裁捏造事实),被控告人住所地在广东,湛江有管辖权。"

疑问4:"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 我们愿意配合补充材料

✅ 正确回答:

"请问具体哪项证据不足?我们有:

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明罗建峰说谎

合同原文——证明条款被篡改

审计报告——证明没有违约

湛江中院裁定书——证明蔡启泳明知审计报告

南昌执行裁定——证明损害后果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如微信公证、笔迹鉴定),请书面列明,我们会配合补充。

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请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将依法向检察院申诉。"

核心逻辑始终如一

始终拉回核心逻辑:
"审计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 → 蔡启泳明知 → 隐匿证据去南昌执行 → 欺骗执行法院 = 虚假诉讼罪"

谎言1️⃣ 罗建峰捏造"无法获知财务信息"

直接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仲裁中的虚假陈述

罗建峰在仲裁中陈述:

"2019年4月以后无法获取千路商事的财务信息"

——见仲裁裁决书第5页

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他在说谎:

日期 罗建峰在"千路报帐对账群"的发言 证据
2019年3月12日 蔡启涛邀请罗建峰加入群 🖼️证据2-1
2019年7月 "收到,七月业绩增长明显" 🖼️证据2-2
2019年8月 "费用计提了吗?"(主动审核报表) 🖼️证据2-3
2019年9月 "财务管理模块需增加费用模块"(指导财务系统) 🖼️证据2-4
罗建峰说"4月后无法获知财务" ≠ 事实
微信记录证明他7月、8月、9月都在接收财务汇报并主动审核
这是蓄意捏造与客观事实相反的虚假陈述!

谎言2️⃣ 蔡启泳/王奥律师篡改合同条款

直接证据:合同原文 vs 裁决书
借款协议原文(第二条第5款) 仲裁裁决书认定(第29页)
"乙方承诺...且乙方需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乙方违约"

(乙方 = 千路商事株式会社 = 公司)
"《借款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员昊、孙万鹏、邱千依需每周末向案外人罗建峰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于四被申请人违约"

篡改的本质

"乙方"(公司)的义务 被偷换为 "四被申请人"(包括个人)的义务

合同写的是公司要汇报,仲裁庭却说个人要汇报

这是故意篡改合同条款!

谎言3️⃣ 蔡启泳隐匿审计报告3年

虚假诉讼的核心证据
2020年5月22日

审计报告出具(覆盖公司一年经营期)

报告结论:没有认定员昊、邱千依存在任何挪用行为

📄证据4-1 审计报告
2022年2月14日

蔡启泳提起仲裁

未提交审计报告!

2022年8月31日

仲裁裁决——洪华全跳过合同约定的追责前提,直接裁定连带责任177万元

蔡启泳从未指控"违规滥用借款",洪华全也从未要求举证——这是枉法裁决!

2023年8月21日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会——审计报告首次曝光

蔡启泳此时已明知审计报告内容

2023年/2024年

蔡启泳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

隐匿审计报告,欺骗执行法院!

审计报告被隐匿3年3个月
蔡启泳明知报告证明员昊无违约,却向南昌中院隐匿该证据
这是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欺骗执行法院!

谎言4️⃣ 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019年11月9日

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将全部财务资料转移给西田诚亮

📄证据5-1 业务指示书
2019年11月底

邓桂燕(吕伟麟/蔡启涛指派的财务)停止在群内汇报

🖼️证据2-5 群内汇报记录
2019年12月2日

凃云峰、吕伟麟、蔡启涛召开秘密股东会,修改账户密码

📄证据6-1 股东会记录
2019年12月3日

秘密股东会后仅24小时,罗建峰发出律师函追索财务数据

📄证据7-1 律师函
2019年12月12日

吕伟麟、蔡启涛、凃云峰决议解除员昊等人董事职务

🎵证据6-2 股东会录音
被控告人先转移全部财务资料、修改密码、解除员昊职务
再以"员昊不提供财务信息"为由起诉
这是典型的"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的虚假诉讼!

五人共同犯罪证据

利益关联网络
关联类型 具体内容 证据
公司关系(日本) 罗建峰与凃云峰、蔡启涛于2019年1月共同成立千寻合同会社 🖼️证据8-1
公司关系(中国) 吕伟麟是蔡启泳公司(房悦居)的监事投资人 📄证据9-1
资金关系 吕伟麟代罗建峰支付借款1000万日元 📄证据10-1
资金关系 吕伟麟代蔡启泳支付律师费5000元 📄证据10-2
家族关系 蔡启涛与蔡启泳系亲兄弟 📄证据11-1
🔗查看完整商业关系网络图

选择性追诉证据

共谋的间接证据

被追诉的人 vs 被放弃追诉的人

姓名 身份 股权 是否被追诉
凃云峰 法定代表人 10.5%(实际控制62.5%) ❌ 放弃追诉
吕伟麟 最大股东 41% ❌ 放弃追诉
蔡启涛 股东(蔡启泳亲兄弟) 10% ❌ 放弃追诉
员昊 小股东 14.7% ✅ 被追诉
邱千依 小股东 13.475% ✅ 被追诉
孙万鹏 小股东 6.525% ✅ 被追诉
任何理性债权人不会放弃对最有偿还能力的法定代表人追诉、转而追诉最弱势的小股东
除非被放弃追诉的人是共谋者!

损害后果

已造成严重损害
损害类型 具体内容
财产查封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邱千依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裁决追偿金额约213万元人民币
限制高消费 员昊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超过2年
禁止乘坐飞机、高铁
严重精神损害 2024年7月11日,邱千依外公在中国去世。
因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禁止乘坐飞机,邱千依无法回国奔丧,未能见外公最后一面
同时,邱千依年仅1岁半的女儿也无法被带回国,外公至死未能见到曾外孙女
这一切损害的根源,是被控告人捏造事实骗取的虚假仲裁裁决

请求一并调查:仲裁员洪华全

涉嫌枉法仲裁

洪华全的两处关键篡改

篡改一:合同写的是"乙方"(公司)的义务,洪华全擅自改为"四被申请人"的义务

篡改二:合同规定违约后"应按第3条第2项处理",前提是存在"违规滥用借款"。但洪华全完全跳过这一前提条件

问题 事实
蔡启泳是否指控员昊"违规滥用借款"? 没有(指控的是"未及时报告银行余额")
仲裁庭是否要求蔡启泳就"违规滥用借款"举证? 没有
审计报告是否认定员昊存在"违规滥用借款"? 没有(且被隐匿3年)
洪华全是否仍裁决员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偿还177万元本息)
请求贵局在侦查过程中一并调查:
洪华全与被控告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洪华全是否存在枉法仲裁的情形?

调查请求

请求公安调查

1. 蔡启泳签名笔迹鉴定

请求调取并鉴定以下两份文书上"蔡启泳"的签名:

• 蔡启泳与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

• 罗建峰与蔡启泳的债权转让协议

调查目的:湛江中院已确认"律师费由吕伟麟代为支付"。若两处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则吕伟麟可能是实际操控整个仲裁的幕后人。

2. 核实审计报告时间线

请求调查蔡启泳/王奥何时获得审计报告:

情形A:仲裁前已获得 → 故意隐匿证据发起虚假诉讼

情形B:湛江中院撤裁听证后获得 → 明知证据却仍向南昌中院隐匿

无论哪种情形,都构成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