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合同条款版 —— 核心切入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前提条件不成立)

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

财产损失 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仲裁标的177万+利息+房产查封)
人身限制 被限制高消费 超过2年,无法购买机票
人生遗憾 员昊、邱千依夫妻因被限高无法乘机回国,邱千依错失与外公临终最后告别的机会

一目了然:为什么这是虚假诉讼

核心问题:员昊、邱千依根本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却被判承担177万元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 追究赔偿责任,必须先证明"违规滥用借款"(第三条第2项)
仲裁申请书 蔡启泳从未指控员昊、邱千依"违规滥用借款",没有任何挪用证据
审计报告 2020年5月22日出具,结论:"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即没有挪用)
仲裁裁决 仲裁员洪华全跳过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直接判决连带责任

致命问题:既然你自己都没指控我挪用,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挪用,按合同规定你根本无权追责——那你为什么要仲裁我?

结论:蔡启泳/王奥明知员昊、邱千依没有违反合同违约条款,仍强行发起虚假诉讼;仲裁员洪华全跳过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涉嫌枉法裁决。

所有证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文书,无需涉外调查:

一、控告人与被控告人

控告人:

员昊,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随附提交)

邱千依,女,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随附提交)

被控告人:

1. 蔡启泳——仲裁申请人,明知无事实依据仍发起虚假仲裁

2. 王奥——蔡启泳委托代理人,明知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中已出示证明员昊无违约的审计报告,却仍坚持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

3. 洪华全——湛江仲裁委独任仲裁员,跳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前提条件,涉嫌枉法裁决

4. 罗建峰——原债权人,在仲裁中进行虚假陈述

5. 吕伟麟——实际操盘人,代付仲裁律师费

控告罪名:

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针对洪华全

二、核心切入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前提条件不成立

本案最清晰、最易核实的切入点:

蔡启泳以"未报告银行余额"为由申请仲裁,但按照借款合同的明确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必须先证明"违规滥用借款"。蔡启泳/王奥从未提供任何员昊、邱千依"违规滥用借款"的证据——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事实。他们明知这一点,却仍发起仲裁,构成虚假诉讼。

(一)合同原文——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借款协议第二条第3款原文(第5页):

"乙方应于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乙方违约,应按第3条第2项处理。"

借款协议第三条第2项原文(第5页):

"不得将借款用于与乙方经营无关的用途,及违规滥用借款,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追加借款,并要求违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的完整逻辑链:

步骤内容说明
1未报告银行余额第二条第3款的触发条件
2→ 属乙方违约违约成立
3→ 按第3条第2项处理引用违约责任条款
4需证明"违规滥用借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5→ 才能要求赔偿责任承担

关键点:第三条第2项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必须证明"违规滥用借款"。这不是"未汇报"就自动触发连带赔偿,而是需要先证明存在违规滥用借款的事实。

(二)审计报告——证明不存在"违规滥用借款"

关键时间线:

日期事件
2020年5月22日审计报告完成——证明员昊、邱千依没有"违规滥用借款"
↓ 2年多后 ↓
2022年7月8日湛江仲裁庭组成(洪华全独任仲裁员)
2022年11月2日开庭审理
2023年2月23日仲裁裁决作出

审计报告的关键结论:

"在审阅会计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疑点,并且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

三项疑点的结论全部为"无法确认"/"用途不明"——审计师本人都无法认定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用途不明"≠"违规滥用"

"用途不明"是审计术语,表示"无法确认资金去向";"违规滥用"是法律概念,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违规行为存在。审计报告明确结论是"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这恰恰证明没有发现任何违规滥用行为

(三)蔡启泳/王奥的"明知"——时间线证明

审计报告完成于2020年5月22日,比仲裁申请早了2年多。这意味着:

要素证据
明知无"违规滥用"审计报告(2020.5.22)早于仲裁申请2年多,已证明没有违规滥用
明知合同限制合同第三条第2项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仍发起仲裁2022年申请仲裁,要求员昊、邱千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77万元
虚假诉讼故意持有证明无违约的证据,却隐瞒并主张违约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中的关键证据:

2023年湛江中院撤裁案(2023粤08民特113号)听证中,审计报告被当庭出示。这份审计报告明确证明:员昊、邱千依没有任何"违规滥用借款"的行为

这份证据对员昊、邱千依完全有利——证明他们根本没有违约。

虚假诉讼的核心:欺骗执行法院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中已出示审计报告,明确证明员昊、邱千依没有违反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违规滥用借款"。

然而,蔡启泳拿着仲裁裁决去南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匿了这份审计报告——导致南昌中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执行邱千依房产。

这就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用隐匿关键证据的方式欺骗执行法院。虚假诉讼罪最终落脚点就在执行法院。

"反复多次"——符合虚假诉讼罪加重情节

蔡启泳分别在2023年2024年两次对员昊和邱千依申请强制执行和限制高消费:

时间行为后果
2023年10月 申请强制执行 邱千依被列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2024年3月 终本后继续追诉 执行标的:2,138,420元,未履行:2,138,419.95元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多次"实施虚假诉讼属于加重情节。蔡启泳在明知无权追责的情况下,反复多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多次"的认定标准。

(四)仲裁申请书和裁决书的致命缺陷——最核心的虚假诉讼证据

蔡启泳的仲裁申请书(第9页)请求事项原文:

"裁决被申请人员昊、孙万鹏、邱千依因未及时报告银行余额情况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致命的逻辑闭环——这是虚假诉讼的铁证:

事实意义
蔡启泳从未指控员昊、邱千依"违规滥用借款" 他自己都不认为我们挪用了
仲裁申请书没有任何挪用证据 他也拿不出任何证据
审计报告结论:"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 审计也证明没有挪用
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必须以"违规滥用借款"为前提 没有挪用就不能追责

致命问题:既然你自己都没指控我挪用,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挪用,按合同规定你根本无权追责——那你为什么要仲裁我?

唯一合理的解释:蔡启泳明知员昊、邱千依没有违约责任,却故意发起虚假诉讼,目的是侵吞员昊、邱千依的房产。

这不是"对合同理解不同"的民事纠纷——这是"明知没有权利基础仍发起诉讼"的虚假诉讼。

蔡启泳不是在主张一个有争议的权利,而是在主张一个他自己都知道不存在的权利

(五)仲裁庭的两处篡改——洪华全涉嫌枉法裁决

仲裁裁决书第29页的认定:

"合同的条款明确要求四被申请人都要履行这项义务。"
合同原文仲裁庭的篡改
"乙方应于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合同的条款明确要求四被申请人都要履行这项义务"
(乙方=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即公司)

第一处篡改:将"乙方"(公司)篡改为"四被申请人"(个人)。

仲裁裁决书第29-30页的法律适用:

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78条判决连带责任。

第二处跳跃:完全跳过了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违规滥用借款"前提条件。

合同约定的逻辑链仲裁庭的跳跃
未报告银行余额
→ 乙方违约
→ 按第3条第2项处理
需证明"违规滥用借款"
→ 才能要求赔偿
未报告银行余额
→ 【篡改为"四被申请人"违约】
→ 【跳过"违规滥用借款"前提】
→ 直接判连带偿还177万

仲裁员洪华全涉嫌枉法裁决:

请求调查洪华全是否存在与蔡启泳/王奥恶意串通、枉法裁判的情形。

仲裁员是"故意"而非"认知不足"——核心铁证

代理律师王奥在仲裁庭上6次引用借款协议第三条第2项来主张员昊、邱千依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页码:裁决书第4页、第20页、第21页、第22-23页、第24页 —— 王奥反复引用"第三条第2项",但从未指控"违规滥用借款"、没有任何挪用证据

仲裁员洪华全必然听到这些引用,必然知道该条款的核心要求是证明"违规滥用借款"。

事实 证明了什么
王奥6次引用第三条第2项 仲裁员听到了这个条款,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条第2项的核心是"违规滥用借款" 仲裁员应该审查是否存在滥用
王奥从未指控员昊、邱千依滥用 原告自己都没主张这个前提成立
王奥没有提交任何滥用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责任未完成
仲裁员直接跳过违约条款审查 不是"没听到",是"听到了却故意不审"

致命逻辑:王奥6次引用第三条第2项 → 仲裁员必然知道这个条款 → 第三条第2项要求证明"违规滥用借款" → 仲裁员必然知道这个前提 → 王奥没有指控滥用、没有举证滥用 → 仲裁员必然知道前提条件未满足 → 仲裁员仍然判决连带责任 = 故意跳过,不是认知不足

⚖ 仲裁庭意见的自相矛盾——枉法裁决的铁证

裁决书第25页 仲裁庭认定两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裁决书第29页 仲裁庭却完全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第三条第2项)进行审查,直接判决连带责任

致命矛盾:既然承认合同合法有效,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审查违约责任。合同第三条第2项明确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必须以"违规滥用借款"为前提。仲裁员承认合同有效,却不按合同裁决——这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决。

三、证据链闭环——为什么这是虚假诉讼

完整证据链:

环节证据证明内容
合同约定 借款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三条第2项 赔偿责任必须以"违规滥用借款"为前提
审计结论 审计报告(2020.5.22) "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没有违规滥用
时间证明 审计报告日期 vs 仲裁申请日期 蔡启泳/王奥在仲裁前2年多就已持有审计报告
关键证据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中出示审计报告 蔡启泳明知报告内容,仍向南昌中院申请执行
仲裁缺陷 仲裁申请书无"违规滥用"指控 蔡启泳从未提供任何挪用证据
裁决篡改 裁决书第29页"四被申请人"表述 仲裁庭篡改合同原文、跳过前提条件

这个证据链的优势:

四、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财产损失

(二)人身限制

(三)不可挽回的人生损失

员昊、邱千依夫妻因被限高,邱千依错失与外公临终最后告别的机会。

这不是金钱可以弥补的损失,而是被控告人通过虚假诉讼对员昊、邱千依造成的终身遗憾。

四之二、主攻"故意"——证明被控告人明知故犯、有预谋

本章节的作用:

上述"核心切入点"已经证明蔡启泳无权追责(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本章节进一步证明蔡启泳是"明知故犯"——他们不是"不懂法"或"理解错误",而是有预谋、有动机、有共谋地发起虚假诉讼。

(一)吕伟麟拿走公司全部资产——却仍起诉员昊

2019年11月9日,吕伟麟拿走千路商事全部资产:

罗建峰的借款仅180万人民币(3000万日元)。

公司资产(220万)完全可以偿还债务(180万),但吕伟麟拿走资产后,既不告知员昊是否已偿还债务,又另行发起虚假诉讼追讨177万元。

证据:2019年11月9日现场视频(公证书)、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西田诚亮《预り証》、2019年12月14日录音(蔡启涛、吕伟麟确认公司有220万资产)

(二)吕伟麟代付蔡启泳律师费——实际操盘人的铁证

付款人收款人金额附言意义
吕伟麟 兰迪律师事务所 5,000元人民币 "千路仲裁费" 蔡启泳的仲裁律师费由吕伟麟支付
吕伟麟 千路商事(代罗建峰) 1,000万日元 第二次借款 罗建峰的借款由吕伟麟账户支付

吕伟麟"双向代付":既代罗建峰支付借款,又代蔡启泳支付律师费。

名义上的"原债权人"(罗建峰)和"新债权人"(蔡启泳)背后,实际操盘人是同一个人——吕伟麟。

这不是正常的债权转让,而是吕伟麟借用蔡启泳的名义发起虚假诉讼。

证据:吕伟麟支付律师费银行凭证(汇丰银行,附言"千路仲裁费")、中信银行汇款单(1000万日元)

(三)五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共谋关系

关系证据意义
蔡启泳是蔡启涛的亲兄弟 身份证明 家族利益关联
吕伟麟是蔡启泳公司的监事 工商登记 商业利益关联
吕伟麟支付蔡启泳的仲裁律师费 银行凭证 吕伟麟是实际操盘人
罗建峰以仅20%对价转让债权给蔡启泳 债权转让协议 非正常商业行为
罗建峰、凃云峰、蔡启涛2019年1月秘密成立千寻合同会社 日本法务局登记 声称"联系不上员昊"的同时与凃云峰合资开新公司

(四)犯罪动机——"拿了钱还要追诉"

致命问题:吕伟麟已经拿走了220万资产,为什么还要起诉员昊追讨177万?

只有两种可能:

  1. 220万资产已经偿还了罗建峰的债务 → 再起诉员昊就是重复追讨、诈骗
  2. 220万资产没有偿还债务 → 那钱去哪了?为什么不用公司资产还债,却要追诉小股东?

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正常的债权追索,而是有预谋的侵吞财产。

补充证据的作用:

核心切入点(合同条款)已经足以证明虚假诉讼成立。补充证据进一步证明:

这些证据可以支持对吕伟麟、罗建峰等人的追诉。

五、预防性说明——对被控告人可能辩解的回应

为便于办案机关审查,控告人预先就被控告人可能提出的辩解作出回应:

辩解一:"这是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属于民事纠纷"

回应:

民事纠纷是"各执一词"——本案是"对方自己都没主张却要追责"。

这不是"对合同理解不同",是"自己都不信却仍然起诉"——蔡启泳主张的是一个他自己都知道不存在的权利。

辩解二:"审计报告说'没有确认到',不等于'没有挪用'"

回应:

辩解三:"没有主观故意,是认识错误"

回应:

证据证明"明知"
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5月22日 审计报告早于仲裁申请2年多——不是"后来才知道",是"早就知道"
仲裁申请日期:2022年7月8日
湛江中院撤裁听证中出示了审计报告 证明蔡启泳一方完全知道审计报告内容
知道审计报告内容后仍去南昌申请执行 不是"认识错误",是"明知故犯"

辩解四:"仲裁庭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说明有合理基础"

回应:

辩解五:"这是正常的债权追索,不应刑事化"

回应:

控告人的立场非常明确:如果控告人真的违约了,控告人愿意承担责任。

问题是:按合同规定,控告人根本没有违约责任。

所有辩解都无法回答的核心问题:

"既然蔡启泳认为员昊、邱千依挪用了公款,为什么在仲裁中不指控、不举证?"

只有两种可能的回答:

  1. "我认为他们挪用了" → 那为什么不指控?为什么不举证?(不合常理)
  2. "我知道他们没挪用" → 那就是虚假诉讼

蔡启泳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否则无法解释其行为的合理性。

六、控告请求

  1. 请求对蔡启泳、王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2. 请求对洪华全枉法仲裁罪立案侦查
  3. 请求调取蔡启泳、王奥、洪华全之间的通讯记录,查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4. 请求中止(2023)赣0111执2290号执行案件,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
  5. 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七、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
1借款协议(第一份、第二份)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三条第2项原文
2审计报告(2020年5月22日)证明没有"违规滥用借款"的事实
3仲裁申请书蔡启泳从未指控"违规滥用借款"
4仲裁裁决书(2022湛仲字第56号)仲裁庭篡改合同原文、跳过前提条件
5湛江中院撤裁案卷宗听证中出示审计报告,证明没有挪用
6吕伟麟支付律师费银行凭证吕伟麟是实际操盘人

控告人:员昊

控告人:邱千依

日期: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