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检察院版 —— 双轨之一)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

员昊,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邱千依,女,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孙万鹏,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蔡启泳,男,债权受让人,系蔡启涛亲兄弟

利害关系人:

罗建峰,男,原始债权人,在仲裁中进行虚假陈述

吕伟麟,男,蔡启泳公司监事,实际操盘人

蔡启涛,男,蔡启泳亲兄弟,罗建峰委托代理人

凃云峰,男,千路商事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CEO)

二、申请监督事项

申请人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请求贵院依法进行监督。

原仲裁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湛仲字第56号

裁决内容:裁决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员昊、邱千依、孙万鹏向蔡启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138,420元人民币及利息

撤裁结果: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裁定驳回撤裁申请——法院未进行实体审查

执行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1执2290号已对申请人强制执行,房产被冻结,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两年

三、申请监督的理由

(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系虚假——符合虚假诉讼特征

仲裁裁决认定员昊等三人"违反对罗建峰的财务汇报义务",以此判决连带偿还全部债务。但该认定所依据的事实系被申请人方捏造的。

1. "不了解财务状况"系虚假陈述——专业身份证明"明知故意"

罗建峰声称"自2019年4月起不了解千路商事经营状况"。事实是:2019年3月起,在蔡启涛安排下,财务汇报从每周升级为每天,罗建峰在微信群中持续8个月查阅并频繁互动。2019年3月29日,罗建峰还通过吕伟麟向千路商事追加汇款1000万日元。微信群聊天记录(已公证)完整证明罗建峰在仲裁中的陈述系虚假。

罗建峰的专业身份进一步证明"明知故意":

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财务知识,必然理解每日财务汇报的含义

联塑集团执行董事——长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必然理解公司内部沟通渠道

以其专业背景,声称"不了解财务状况"只能是故意捏造。

2. "联系不上员昊等人"系虚假陈述

2019年12月2日,孙万鹏代表员昊等人在千路股东群中向罗建峰及全体股东发送了51页《股东会汇报资料》。仅隔一天,12月3日,罗建峰即发律师函声称"联系不上"。此后,员昊等三人在股东群中发送了至少8份正式文件(汇报资料、解决方案、律师函、致歉信),罗建峰在群中全程在线,无一回复。不是罗建峰联系不上员昊,而是罗建峰拒绝回复员昊。

3. "不配合财务汇报"系虚假陈述

2019年11月9日,吕伟麟以"公司审计"为名,指使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将千路商事全部公章、存折、银行卡、现金移交给第三方。12月2日封锁账户,12月12日免除董事资格——员昊等三人不是"不配合",而是在被剥夺全部公司权限后,被要求提供已被对方拿走的东西。这是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

4. 合同约定的汇报义务已告消灭

借款协议原文约定汇报义务的前提条件为"在乙方未取得绿牌车公司资格前"。千路商事已于2018年11月6日正式取得绿牌车营业资格——按合同约定,汇报义务已告消灭。罗建峰本人在第二份借款协议中亲笔签字确认资金"全部用于运营管理投入"且"经营状况好转",即默认取得资格的事实。仲裁所依据的"违反汇报义务",在合同层面已不存在。

5. 员昊等三人全程积极配合——对方隐瞒实情、颠倒黑白

员昊等三人在配合对方所说的审计工作中,未做出任何阻拦,积极在家等待审计结果。但仅仅经营一年的公司,审计从2019年至今(超过6年),吕伟麟、蔡启涛、凃云峰三人从未向员昊等人提供审计报告——说明审计只是借口。对方每一次股东会、约谈、微信群要求汇报、联系供应商的请求,员昊等三人均执行了,且都有记录。员昊等三人律师要求禁止变卖公司资产,罗建峰拒绝发声,对方仍强行变卖。但罗建峰、蔡启泳、吕伟麟在仲裁中隐瞒了这些事实,颠倒黑白。

虚假诉讼的本质模式:

自己拿走了全部资料 → 再以对方不提供资料为由起诉对方

汇报从每周升级到每天 → 却声称"从未履行汇报义务"

员昊发送8份正式文件全部被无视 → 反被诬称"置之不理"

员昊等三人全程积极配合 → 反被诬称"不配合"

(二)撤裁裁定存在错误——法院未进行实体审查导致虚假裁决继续执行

申请人就(2022)湛仲字第56号仲裁裁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湛江中院以(2023)粤08民特113号裁定驳回撤裁申请

申请人理解,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限于程序性问题。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裁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系当事人捏造,已超出一般程序违规的范畴,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法院对实体问题的不审查,客观上使虚假仲裁裁决得以继续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

申请人已穷尽民事救济途径:

1. 仲裁裁决——已被虚假事实误导

2. 包头中院管辖权确认案——申请人积极参与

3. 撤裁申请——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驳回,不审查实体,申请人积极参与

4. 强制执行——南昌(2023)赣0111执2290号已执行

申请人2022年以后积极通过民事手段维权,民事手段已经穷尽。检察监督是申请人唯一剩余的法律救济途径。

犯罪损害的严重性

损害类型具体内容
执行标的2,138,420元(员昊、邱千依承担连带责任)
资产冻结邱千依南昌房产(200多万元)被冻结
人身限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2年
回国探亲因限高无法乘坐飞机,超过2年无法回国探望亲人,如持续可能终身无法归国
经济损失日本旅行社因失信问题无法开展中国订单,遭受重大损失
名誉损害蔡启泳在南昌中院再次污蔑"骗了钱逃到日本"(与录音中"跑回中国"矛盾)

员昊和邱千依的态度:尽管遭受无端诽谤,员昊和邱千依没有任何转移资产的行为,房产一直在南昌,银行贷款正常偿还,等待法律公正裁决。

(三)本案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监督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18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文的适用条件: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2023)粤08民特113号裁定已生效
  2. "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系捏造(详见前述),蔡启泳据此获得强制执行依据
  3. "应当"——该条使用"应当"而非"可以",系强制性规定,检察院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负有法定监督义务

《意见》第2条——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本案属于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蔡启泳方单方捏造"员昊等三人不履行汇报义务"的虚假事实提起仲裁,不需要申请人方的配合即可构成虚假诉讼。2021年《意见》将虚假诉讼的认定范围从"双方串通型"扩展到"单方欺诈型",本案正是典型适用情形。

(四)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请求依法移送

《意见》第10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除民事层面的虚假事实外,本案还存在以下刑事犯罪线索:

1. 签名伪造嫌疑

经初步笔迹检验,蔡启泳在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上的签名存在字形结构差异、运笔习惯不同,检材存在明显摹仿痕迹。鉴定结论:两份"蔡启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至少一份签名系伪造。如债权转让协议签名系伪造,蔡启泳不具备仲裁申请人资格,整个裁决的基础不成立。

2. 仲裁费用由第三人代付

蔡启泳委托兰迪律所代理仲裁案,但实际付款人为吕伟麟(汇丰银行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吕伟麟,附言"千路仲裁费")。签名可能伪造、费用由他人支付——蔡启泳可能并非真正的仲裁发起人,整个仲裁案极有可能是吕伟麟操盘、借用蔡启泳名义发起的虚假诉讼。

3. 利益关联网络

4. 歪曲审计报告结论

审计报告通篇使用"用途不明"、"无法确认"的措辞,结论为"存在以下疑点,并且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蔡启泳在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听证中,将"用途不明"故意歪曲为"发现他们挪用公司资金"——这是对证据内容的故意歪曲。

四、申请事项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

  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及《意见》第18条,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进行审查,就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虚假事实向湛江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依据《意见》第10条第2款,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签名伪造、虚假陈述、歪曲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建议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1执2290号案件,待检察监督程序及刑事侦查终结
  4. 调取关键证据:蔡启泳、罗建峰、吕伟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获取直接通谋证据);对邓桂燕进行询问(吕伟麟指派的财务人员,2019年11月12日突然停止汇报的关键执行者)

五、证据清单

申请人随本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据(详细证据说明见附件《刑事控告证据说明(简易版)》):

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形式
1仲裁裁决书(2022)湛仲字第56号原仲裁裁决内容,第5页记载蔡启泳声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司法文书
2湛江中院裁定书(2023)粤08民特113号撤裁申请被驳回;第4-5页记载蔡启泳将审计结论"用途不明"歪曲为"发现挪用"司法文书
3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2023)赣0111执2290号,申请人被强制执行、房产冻结、限制消费司法文书
4微信财务群聊天记录罗建峰每日接收财务报告持续8个月——"不了解财务"系虚假公证书
5千路股东群完整聊天记录员昊发送8份正式文件,罗建峰全程在线无一回复——"联系不上"系虚假公证书
6两份借款协议(入股协议)汇报义务"取得绿牌车资格前"的前提条件;罗建峰确认"资金用于运营"原件
72019年11月9日现场视频吕伟麟索取全部公章、资料、资金的完整过程公证书
8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 西田诚亮《预り証》公司全部资产移交给第三方的书证原件
92019年12月14日谈话录音蔡启涛/吕伟麟对关键事实的自认(公章由吕伟麟拿走、50万在金库、公司经营良好)公证书
10审计报告日文原版+中文翻译第3条第(2)款原文"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未认定任何挪用公证翻译
11债权转让协议20%对价转让,签名存在伪造嫌疑原件
12笔迹检验咨询报告两份"蔡启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鉴定报告
13吕伟麟支付律师费凭证仲裁费用由吕伟麟代付(汇丰银行凭证,附言"千路仲裁费")银行凭证
14蔡启泳公司工商登记监事为吕伟麟工商档案
15千寻合同会社登记簿罗建峰、凃云峰、蔡启涛合资——"联系不上"系虚假日本法务局登记
16中信银行汇款单2019年3月29日吕伟麟汇出1000万日元——罗建峰追加投资银行凭证
1716份Excel月度财务报表(2019年4-9月)完整逐月报表——推翻"没有财务报表"的虚假陈述电子文件
18《股东会汇报资料20191127》(51页)逐条回应全部质疑——推翻"不配合"的虚假陈述电子文件
19《致歉信》(2019年12月13日)对律师函的正式回复——推翻"置之不理"的虚假陈述原件
20刑事控告证据说明(简易版)完整证据链和虚假诉讼模式分析辅助材料
21虚假陈述vs证据对照表罗建峰/蔡启泳仲裁陈述与证据的逐条对比辅助材料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2条、第10条第2款、第18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6.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

为什么检察监督是本案必要且紧迫的

1. 民事救济已经穷尽:撤裁被驳回(法院不审查实体),上诉不可能(裁定不可上诉),民事再审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检察监督是唯一剩余的法律途径。

2. 损害仍在持续:申请人的房产持续被冻结、失信记录持续存在、限制消费令持续执行,每多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害。

3. 证据确实充分:公证书、录音、群聊天记录、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每一项虚假陈述都有直接的书证反驳。

4. 《意见》第18条为强制性规定:"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负有法定义务。

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纠正因虚假诉讼而作出的错误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员昊

申请人:邱千依

申请人:孙万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