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版 —— 双轨之一)
员昊,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邱千依,女,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孙万鹏,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
蔡启泳,男,债权受让人,系蔡启涛亲兄弟
罗建峰,男,原始债权人,在仲裁中进行虚假陈述
吕伟麟,男,蔡启泳公司监事,实际操盘人
蔡启涛,男,蔡启泳亲兄弟,罗建峰委托代理人
凃云峰,男,千路商事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CEO)
申请人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请求贵院依法进行监督。
原仲裁裁决: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湛仲字第56号
裁决内容:裁决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员昊、邱千依、孙万鹏向蔡启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138,420元人民币及利息
撤裁结果: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裁定驳回撤裁申请——法院未进行实体审查
执行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1执2290号已对申请人强制执行,房产被冻结,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两年
仲裁裁决认定员昊等三人"违反对罗建峰的财务汇报义务",以此判决连带偿还全部债务。但该认定所依据的事实系被申请人方捏造的。
罗建峰声称"自2019年4月起不了解千路商事经营状况"。事实是:2019年3月起,在蔡启涛安排下,财务汇报从每周升级为每天,罗建峰在微信群中持续8个月查阅并频繁互动。2019年3月29日,罗建峰还通过吕伟麟向千路商事追加汇款1000万日元。微信群聊天记录(已公证)完整证明罗建峰在仲裁中的陈述系虚假。
罗建峰的专业身份进一步证明"明知故意":
• 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财务知识,必然理解每日财务汇报的含义
• 联塑集团执行董事——长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必然理解公司内部沟通渠道
以其专业背景,声称"不了解财务状况"只能是故意捏造。
2019年12月2日,孙万鹏代表员昊等人在千路股东群中向罗建峰及全体股东发送了51页《股东会汇报资料》。仅隔一天,12月3日,罗建峰即发律师函声称"联系不上"。此后,员昊等三人在股东群中发送了至少8份正式文件(汇报资料、解决方案、律师函、致歉信),罗建峰在群中全程在线,无一回复。不是罗建峰联系不上员昊,而是罗建峰拒绝回复员昊。
2019年11月9日,吕伟麟以"公司审计"为名,指使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将千路商事全部公章、存折、银行卡、现金移交给第三方。12月2日封锁账户,12月12日免除董事资格——员昊等三人不是"不配合",而是在被剥夺全部公司权限后,被要求提供已被对方拿走的东西。这是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
借款协议原文约定汇报义务的前提条件为"在乙方未取得绿牌车公司资格前"。千路商事已于2018年11月6日正式取得绿牌车营业资格——按合同约定,汇报义务已告消灭。罗建峰本人在第二份借款协议中亲笔签字确认资金"全部用于运营管理投入"且"经营状况好转",即默认取得资格的事实。仲裁所依据的"违反汇报义务",在合同层面已不存在。
员昊等三人在配合对方所说的审计工作中,未做出任何阻拦,积极在家等待审计结果。但仅仅经营一年的公司,审计从2019年至今(超过6年),吕伟麟、蔡启涛、凃云峰三人从未向员昊等人提供审计报告——说明审计只是借口。对方每一次股东会、约谈、微信群要求汇报、联系供应商的请求,员昊等三人均执行了,且都有记录。员昊等三人律师要求禁止变卖公司资产,罗建峰拒绝发声,对方仍强行变卖。但罗建峰、蔡启泳、吕伟麟在仲裁中隐瞒了这些事实,颠倒黑白。
虚假诉讼的本质模式:
自己拿走了全部资料 → 再以对方不提供资料为由起诉对方
汇报从每周升级到每天 → 却声称"从未履行汇报义务"
员昊发送8份正式文件全部被无视 → 反被诬称"置之不理"
员昊等三人全程积极配合 → 反被诬称"不配合"
申请人就(2022)湛仲字第56号仲裁裁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湛江中院以(2023)粤08民特113号裁定驳回撤裁申请。
申请人理解,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限于程序性问题。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裁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系当事人捏造,已超出一般程序违规的范畴,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法院对实体问题的不审查,客观上使虚假仲裁裁决得以继续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
申请人已穷尽民事救济途径:
1. 仲裁裁决——已被虚假事实误导
2. 包头中院管辖权确认案——申请人积极参与
3. 撤裁申请——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驳回,不审查实体,申请人积极参与
4. 强制执行——南昌(2023)赣0111执2290号已执行
申请人2022年以后积极通过民事手段维权,民事手段已经穷尽。检察监督是申请人唯一剩余的法律救济途径。
| 损害类型 | 具体内容 |
|---|---|
| 执行标的 | 2,138,420元(员昊、邱千依承担连带责任) |
| 资产冻结 | 邱千依南昌房产(200多万元)被冻结 |
| 人身限制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2年 |
| 回国探亲 | 因限高无法乘坐飞机,超过2年无法回国探望亲人,如持续可能终身无法归国 |
| 经济损失 | 日本旅行社因失信问题无法开展中国订单,遭受重大损失 |
| 名誉损害 | 蔡启泳在南昌中院再次污蔑"骗了钱逃到日本"(与录音中"跑回中国"矛盾) |
员昊和邱千依的态度:尽管遭受无端诽谤,员昊和邱千依没有任何转移资产的行为,房产一直在南昌,银行贷款正常偿还,等待法律公正裁决。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18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文的适用条件:
《意见》第2条——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本案属于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蔡启泳方单方捏造"员昊等三人不履行汇报义务"的虚假事实提起仲裁,不需要申请人方的配合即可构成虚假诉讼。2021年《意见》将虚假诉讼的认定范围从"双方串通型"扩展到"单方欺诈型",本案正是典型适用情形。
《意见》第10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除民事层面的虚假事实外,本案还存在以下刑事犯罪线索:
经初步笔迹检验,蔡启泳在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上的签名存在字形结构差异、运笔习惯不同,检材存在明显摹仿痕迹。鉴定结论:两份"蔡启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至少一份签名系伪造。如债权转让协议签名系伪造,蔡启泳不具备仲裁申请人资格,整个裁决的基础不成立。
蔡启泳委托兰迪律所代理仲裁案,但实际付款人为吕伟麟(汇丰银行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吕伟麟,附言"千路仲裁费")。签名可能伪造、费用由他人支付——蔡启泳可能并非真正的仲裁发起人,整个仲裁案极有可能是吕伟麟操盘、借用蔡启泳名义发起的虚假诉讼。
审计报告通篇使用"用途不明"、"无法确认"的措辞,结论为"存在以下疑点,并且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蔡启泳在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听证中,将"用途不明"故意歪曲为"发现他们挪用公司资金"——这是对证据内容的故意歪曲。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
申请人随本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据(详细证据说明见附件《刑事控告证据说明(简易版)》):
|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形式 |
|---|---|---|---|
| 1 | 仲裁裁决书(2022)湛仲字第56号 | 原仲裁裁决内容,第5页记载蔡启泳声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 | 司法文书 |
| 2 | 湛江中院裁定书(2023)粤08民特113号 | 撤裁申请被驳回;第4-5页记载蔡启泳将审计结论"用途不明"歪曲为"发现挪用" | 司法文书 |
| 3 | 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 | (2023)赣0111执2290号,申请人被强制执行、房产冻结、限制消费 | 司法文书 |
| 4 | 微信财务群聊天记录 | 罗建峰每日接收财务报告持续8个月——"不了解财务"系虚假 | 公证书 |
| 5 | 千路股东群完整聊天记录 | 员昊发送8份正式文件,罗建峰全程在线无一回复——"联系不上"系虚假 | 公证书 |
| 6 | 两份借款协议(入股协议) | 汇报义务"取得绿牌车资格前"的前提条件;罗建峰确认"资金用于运营" | 原件 |
| 7 | 2019年11月9日现场视频 | 吕伟麟索取全部公章、资料、资金的完整过程 | 公证书 |
| 8 | 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 西田诚亮《预り証》 | 公司全部资产移交给第三方的书证 | 原件 |
| 9 | 2019年12月14日谈话录音 | 蔡启涛/吕伟麟对关键事实的自认(公章由吕伟麟拿走、50万在金库、公司经营良好) | 公证书 |
| 10 | 审计报告日文原版+中文翻译 | 第3条第(2)款原文"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未认定任何挪用 | 公证翻译 |
| 11 | 债权转让协议 | 20%对价转让,签名存在伪造嫌疑 | 原件 |
| 12 | 笔迹检验咨询报告 | 两份"蔡启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 鉴定报告 |
| 13 | 吕伟麟支付律师费凭证 | 仲裁费用由吕伟麟代付(汇丰银行凭证,附言"千路仲裁费") | 银行凭证 |
| 14 | 蔡启泳公司工商登记 | 监事为吕伟麟 | 工商档案 |
| 15 | 千寻合同会社登记簿 | 罗建峰、凃云峰、蔡启涛合资——"联系不上"系虚假 | 日本法务局登记 |
| 16 | 中信银行汇款单 | 2019年3月29日吕伟麟汇出1000万日元——罗建峰追加投资 | 银行凭证 |
| 17 | 16份Excel月度财务报表(2019年4-9月) | 完整逐月报表——推翻"没有财务报表"的虚假陈述 | 电子文件 |
| 18 | 《股东会汇报资料20191127》(51页) | 逐条回应全部质疑——推翻"不配合"的虚假陈述 | 电子文件 |
| 19 | 《致歉信》(2019年12月13日) | 对律师函的正式回复——推翻"置之不理"的虚假陈述 | 原件 |
| 20 | 刑事控告证据说明(简易版) | 完整证据链和虚假诉讼模式分析 | 辅助材料 |
| 21 | 虚假陈述vs证据对照表 | 罗建峰/蔡启泳仲裁陈述与证据的逐条对比 | 辅助材料 |
1. 民事救济已经穷尽:撤裁被驳回(法院不审查实体),上诉不可能(裁定不可上诉),民事再审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检察监督是唯一剩余的法律途径。
2. 损害仍在持续:申请人的房产持续被冻结、失信记录持续存在、限制消费令持续执行,每多一天就多一天的损害。
3. 证据确实充分:公证书、录音、群聊天记录、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每一项虚假陈述都有直接的书证反驳。
4. 《意见》第18条为强制性规定:"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负有法定义务。
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纠正因虚假诉讼而作出的错误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员昊
申请人:邱千依
申请人:孙万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