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版 —— 双轨之二)
| 财产损失 | 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仲裁标的177万+利息+房产查封) |
| 人身限制 | 被限制高消费 超过2年,无法购买机票 |
| 人生遗憾 | 员昊、邱千依夫妻因被限高无法乘机回国,邱千依错失与外公临终最后告别的机会 |
| 合同明确约定 | 追究赔偿责任,必须先证明"违规滥用借款"(第三条第2项) |
|---|---|
| 蔡启泳代理律师 | 从未指控员昊、邱千依"违规滥用借款",没有提交任何挪用证据 |
| 仲裁庭全程 | 从未询问员昊、邱千依是否违反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
| 仲裁员洪华全 | 故意跳过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直接判决连带责任177万元 |
致命问题:既然蔡启泳自己都没指控我挪用、也没有提交挪用证据,仲裁庭也没有审理违约条款——凭什么判我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这不是"裁判失误",而是有预谋的枉法裁决——在缺乏违约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判决无辜者承担177万元连带责任。
【合同原文】借款协议第二条第5款:
"乙方承诺...且乙方需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乙方违约,应按第三条第2项处理。"
(合同明确定义:乙方 = 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公司),不是个人)
【裁决书第29页原文】仲裁员洪华全这样写:
"《借款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千路商事株式会社、员昊、孙万鹏、邱千依需每周末向案外人罗建峰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否则,属于四被申请人违约"
⚠️ 问题:合同写的是"乙方"(公司),仲裁员却改成了"四被申请人"!
【裁决书第30页原文】仲裁员洪华全继续写:
"报告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合同的条款明确要求四被申请人都要履行这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被申请人员昊、孙万鹏、邱千依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 致命问题:
铁证:裁决书白纸黑字,仲裁员篡改合同条款、跳过违约责任认定程序,在无证据情况下直接判决177万元连带责任。
所有证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文书,无需涉外调查:
员昊,男,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随附提交)
邱千依,女,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详见入股协议第一页(随附提交)
1. 蔡启泳——以虚假事实提起仲裁的名义申请人,签名存在伪造嫌疑
2. 吕伟麟——实际操盘人,蔡启泳公司监事,拿走全部公章和资金,代付仲裁律师费
3. 罗建峰——原始债权人,在仲裁中进行多项虚假陈述
4. 蔡启涛——蔡启泳亲兄弟,代表罗建峰和凃云峰处分利益,威胁提出合理诉求的股东
5. 凃云峰——千路商事法定代表人,签署《业务指示书》转移全部公司资产,违法变卖16台车辆
(以上五人身份信息详见入股协议、千寻合同会社登记簿、工商登记资料,随附提交)
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控告状的核心定位:
控告人并非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而是请求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控告人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让办案机关"有理由怀疑"存在犯罪行为,但以下关键事实必须依赖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才能查明:
如果有责任,控告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责任,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还控告人清白。
本案最直接、最易核实的犯罪事实是签名伪造。签名真伪属于客观事实,可通过司法鉴定一锤定音,不依赖复杂的法律论证。如果签名系伪造,则蔡启泳不具备仲裁申请人资格,整个仲裁裁决的基础即不成立。
经初步笔迹检验(依据GA/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蔡启泳在以下两份文件上的签名进行比对:
比对发现:两份签名存在字形结构差异、运笔习惯不同、整体风貌差异,检材存在明显摹仿痕迹。
鉴定结论:两份"蔡启泳"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至少一份签名系伪造。
蔡启泳委托兰迪律所代理仲裁案(2022)湛仲字第56号,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但实际付款人不是蔡启泳本人,而是吕伟麟——汇丰银行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吕伟麟,附言为"千路仲裁费"。
签名可能伪造 + 费用由他人支付 = 蔡启泳可能并非真正的仲裁发起人。
吕伟麟同时是:
整个仲裁案极有可能是吕伟麟操盘、借用蔡启泳名义发起的虚假诉讼。
侦查建议:请求对蔡启泳进行讯问——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代理合同是否由其本人签署;请求对两份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除签名伪造外,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均系被控告人合谋捏造。以下为虚假诉讼的完整犯罪事实(详细证据说明见附件《刑事控告证据说明(简易版)》)。
仲裁中的陈述:罗建峰声称"自2019年4月起不了解千路商事经营状况"。
罗建峰的专业身份:
• 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财务知识,必然理解财务汇报制度
• 联塑集团执行董事——长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必然理解公司内部沟通渠道
以其专业背景,声称"不了解财务状况"只能是故意捏造,不存在认知偏差的辩解空间。
反驳证据:
仲裁中的陈述:罗建峰声称"联系不上员昊等三人"。
反驳证据:
不是罗建峰联系不上员昊,而是罗建峰拒绝回复员昊。
被控告人通过以下步骤系统性地制造了"员昊等三人不配合"的假象:
| 日期 | 事件 | 实施人 |
|---|---|---|
| 2019.11.9 | 以"公司审计"为名拿走千路商事全部公章、存折、银行卡、现金(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 | 吕伟麟、凃云峰 |
| 2019.11.12 | 邓桂燕突然停止财务汇报——恰在资产转移后第三天 | 邓桂燕(吕伟麟指派) |
| 2019.11.14 | 在陌生人办公室设审判式会议,要求出示身份证,员昊律师以安全为由劝说离开 | 凃云峰等 |
| 2019.11.19 | 通知所有供应商不得与员昊接触——同时要求员昊追款 | 凃云峰 |
| 2019.12.2 | 15分钟通过夺权决议,封锁账户 | 凃云峰、蔡启涛 |
| 2019.12.3 | 罗建峰发律师函要求提供已被拿走的财务资料 | 罗建峰 |
| 2019.12.12 | 免除员昊等三人董事资格 | 凃云峰、蔡启涛 |
| 2019年底-2020年初 | 违法变卖全部16台运营车辆(不足66.67%表决权),款项去向不明、无任何记录。员昊等三人律师曾要求禁止变卖,对方不予理会,仍强行变卖。制造"濒临破产"假象 | 凃云峰、吕伟麟、蔡启涛 |
这是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提起虚假诉讼。
借款协议原文:"在乙方未取得绿牌车公司资格前,不得动用甲方借入的资金,且乙方需每周末向甲方报告银行余额情况。"千路商事已于2018年11月6日取得绿牌车营业资格——按合同约定,汇报义务已告消灭。
罗建峰在第二份借款协议前言条款中亲笔签字确认: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管理投入"且"经营状况好转"——以签约行为对资金使用进行了追认,构成"禁反言"。
仲裁以"违反汇报义务"为由判决连带责任,所依据的义务根据合同本身已经不存在。
审计报告中文翻译第3条第(2)款原文:"在审阅会计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疑点,并且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三项疑点全部结论为"无法确认"/"用途不明"。审计师本人都无法认定存在不当行为。
但蔡启泳在湛江中院(2023)粤08民特113号听证中向法院陈述为:"用以证明当时对三申请人进行财务审计,三申请人不配合,发现他们挪用公司资金。"
"用途不明"与"挪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将"用途不明"歪曲为"发现挪用",属于对证据内容的故意歪曲,构成虚假陈述。
罗建峰、蔡启泳、吕伟麟在仲裁中声称员昊等三人"不配合",但事实完全相反:
员昊等三人在配合对方所说的审计工作中,未做出任何阻拦,积极在家等待审计结果。但仅仅经营一年的公司,审计从2019年至今(超过6年),吕伟麟、蔡启涛、凃云峰三人从未向员昊等人提供审计报告——说明三人并非真心因为审计才做出这些事,审计只是切断信息渠道的借口。
员昊等三人通过律师正式要求禁止变卖公司重要资产(16台运营车辆),罗建峰拒绝发声,凃云峰、吕伟麟、蔡启涛无视请求,仍然违法变卖全部车辆。罗建峰作为债权人不追究违法变卖行为,反而配合追究被侵害的员昊等三人——进一步印证合谋关系。
但罗建峰、蔡启泳、吕伟麟在仲裁中隐瞒了员昊等三人积极配合的全部事实,颠倒黑白,将积极配合的被害人描述为"不配合"。
| 事实 | 意义 |
|---|---|
| 蔡启泳系蔡启涛的亲兄弟 | 家族利益关联 |
| 蔡启泳公司的监事是吕伟麟 | 商业利益关联 |
| 吕伟麟支付蔡启泳的仲裁律师费 | 吕伟麟是实际操盘人 |
| 罗建峰以仅20%对价转让债权 | 非正常商业行为,目的是利用蔡启泳名义起诉 |
| 罗建峰、凃云峰、蔡启涛2019.1.31秘密成立千寻合同会社 | 声称"联系不上员昊"的同时与凃云峰合资开新公司 |
| 吕伟麟拿走全部公章和资金后,配合以"不汇报财务"为由起诉 | 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诬告 |
千路商事在员昊的销售经营下,不到一年时间月销售额突破110万人民币。原本约定让员昊做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但对方一直未履行变更。见公司盈利可观,对方见钱眼开,决定抢夺公司经营权。
2019年12月14日录音中,蔡启涛、吕伟麟明确表示公司仍有:
罗建峰借款仅3000万日元(约180万人民币),公司资产完全可以偿还债务,但对方拿走全部资产后,既不告知员昊等三人是否已偿还债务,又另行提起虚假诉讼追讨。
2017年,员昊和邱千依购买南昌房产时就告知了吕伟麟、凃云峰。对方精准选择到南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邱千依房产。
为什么不去包头中院或孙万鹏家乡法院执行?
因为对方早就知道员昊、邱千依在南昌有价值200多万的房产,而孙万鹏和员昊在中国无固定资产。
精准打击房产的行为,证明对方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侵吞员昊邱千依的财产。
如果罗建峰真的担心资金安全,他有一个最简单的解决方案:
罗建峰的好友吕伟麟、蔡启涛持有51%股份,是千路商事的实际控制人。他们可以随时:
但罗建峰没有这样做。
| 罗建峰声称的"担忧" | 吕伟麟、蔡启涛能做什么 | 罗建峰的选择 |
|---|---|---|
| "不了解财务状况" | 吕伟麟已拿走全部财务资料(有视频录音) | 不问好友,起诉员昊 |
| "联系不上员昊" | 51%控股可直接召开股东会 | 不用股东会,发律师函 |
| "担心资金安全" | 可随时更换法人、查账、拿回资金 | 不让好友还钱,起诉小股东 |
为什么罗建峰不让好友直接还钱,而要起诉员昊、邱千依?
唯一合理的解释:罗建峰的目的不是"拿回资金"(好友已经拿走了220万资产),而是"追诉员昊、邱千依"——精准打击有房产的人。
吕伟麟拿走的220万资产去哪了?是否已偿还罗建峰?如果已偿还,再起诉员昊就是重复追讨、诈骗。
仲裁裁决涉及三人连带责任,但本次控告仅由员昊、邱千依提起。原因如下:
孙万鹏未参与控告不影响犯罪事实的成立。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是司法秩序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员昊、邱千依作为直接受害人,完全具备控告主体资格。我们只为自己的清白负责。
蔡启泳在南昌中院执行时污蔑"骗了钱逃到日本",但事实是:
一会说"逃到日本",一会说"跑回中国"——对方自相矛盾的污蔑恰恰证明其陈述不可信。
仲裁裁决判定员昊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
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员昊等三人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不应在缺乏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被追究个人连带责任。仲裁裁决是否正确,不影响对方虚假陈述、伪造签名等犯罪事实的认定。
目前提交的笔迹检验为咨询性质,尚非正式司法鉴定。原因是:
咨询报告已经发现两份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足以构成"有理由怀疑"的立案标准。最终结论需要公安机关调取原件后进行正式鉴定。
2020年2月,凃云峰委托日本堂島法律事務所准备起诉员昊等三人。律师误将工作邮件发送至员昊邮箱(因员昊此前错误设置了公司名片邮箱),由此获得凃云峰向律师提供的虚假陈述证据。
凃云峰向律师声称:
"銀行キャッシュカードと暗証番号は3名しか知らず"(银行卡及密码仅员昊、邱千依、孙万鹏三人知晓)
致命矛盾:凃云峰是千路商事CEO、银行账户登记人。
日本法律规定:没有账户登记人本人到银行,无法设定或变更银行卡密码。凃云峰自己设定的密码,怎么变成"只有员昊等三人知晓"?
这是伪证。
凃云峰向律师声称:
"単なる経理業務しかしておらず,業務決定には一切携わっていなかった"(仅从事单纯会计业务,未参与任何业务决策)
但凃云峰的实际行为完全相反:
| 凃云峰的行为 | 证明其"参与业务决策" |
|---|---|
| 千路商事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登记人 | 公司最高决策者身份 |
| 签署《业务指示书》移交全部资产 | 最重大的业务决策 |
| 启动审计、委托长岛会计师事务所 | 主导公司重大事项 |
| 召开两次股东会(封锁账户、免除董事) | 行使公司最高权力 |
| 给供应商发函禁止与员昊接触 | 代表公司对外发文 |
| 未通知员昊等三人卖掉全部16台车辆 | 擅自处分公司核心资产 |
| 与律师沟通如何起诉员昊等三人 | 主导法律行动 |
最致命的矛盾:如果凃云峰"不参与任何业务决策",为什么是他在和律师沟通如何起诉员昊等三人?
| 来源 | 声称内容 |
|---|---|
| 凃云峰向律师陈述(2020.2.25) | 邱千依11月3日取走40万日元;孙万鹏11月9日取走50万日元 |
| 审计报告(2020.5.22) | 11月5日少了50万日元;11月9日少了50万日元 |
| 2019年12月14日录音 | 蔡启涛、吕伟麟确认收到这笔款 |
同一笔钱,日期从11月3日变成11月5日,金额从40万变成50万。而且录音中对方已确认收到,怎么又变成"丢失"?
关键事实:"11月3日"是故意捏造用来陷害邱千依的日期。
邱千依于2019年11月4日离开日本。凃云峰故意声称邱千依"11月3日取走40万日元"——即离开日本的前一天——制造"卷款出逃"的假象。
但审计报告明确记载:少的钱是11月5日的事,不是11月3日。
凃云峰为什么要把日期从11月5日改成11月3日?因为邱千依11月4日已经离开日本,11月5日的事不可能是她做的。凃云峰故意将日期提前到11月3日,目的就是栽赃陷害。
这不是记忆错误,而是蓄意陷害。
2020年8月19日,凃云峰通过堂島法律事務所向员昊等三人发函,继续推进日本诉讼。但此时:
2020年10月,员昊等三人委托日本隼綜合法律事務所正式回函抗辩,明确声明:
"依頼者らには千路商事株式会社に対して、何らの善管注意義務違反も、未入金も存在いたしません"(委托人对千路商事既无善管注意义务违反,也无未入金)
并提出反向请求:返还私人物品、返还垫付款、支付拖欠工资、返还出资金(员昊・邱千依420万日元,孙万鹏210万日元)。
2020年8月19日,凃云峰通过堂島法律事務所向员昊等三人的律师发出律师函,声称员昊等三人违反善管注意义务,要求赔偿、进行恐吓威胁。
关键事实:凃云峰明知审计报告已证明员昊、邱千依无任何过失。
2020年5月22日,凃云峰委托的长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结论是"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即未发现员昊、邱千依有任何挪用或违规行为。
但凃云峰在明知审计报告已证明员昊、邱千依清白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8月19日向员昊、邱千依的律师发函恐吓威胁,要求赔偿。
| 事项 | 凃云峰2月陈述 | 审计报告5月结论 |
|---|---|---|
| 邱千依取款日期 | 11月3日 | 11月5日(邱千依已于11月4日离开日本) |
| 邱千依取款金额 | 40万日元 | 50万日元 |
| 是否存在挪用 | 声称员昊等三人挪用 | "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即无过失) |
凃云峰明知审计报告已证明员昊、邱千依无任何过失,仍然发函恐吓威胁。
这证明凃云峰的行为是"明知故意"——不是认知错误,而是在明知员昊、邱千依清白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恐吓威胁。
日本恐吓失败 → 转战中国仲裁:
凃云峰没有在日本正式起诉员昊、邱千依——因为其主张完全是虚假的,日本法院不会认可。员昊、邱千依在日本委托了专业律师(隼綜合法律事務所)积极抗辩,凃云峰的恐吓威胁未能得逞。
恐吓失败后,凃云峰转战中国——2022年配合吕伟麟、蔡启泳在中国发起虚假仲裁,继续使用同样的虚假陈述,利用中国仲裁程序对员昊、邱千依的不利条件。
凃云峰在2020年8月19日律师信中声称:
凃云峰亲笔签名的《协议书》彻底推翻了上述谎言:
2019年1月,凃云峰因"多次迟到"、"由自己脾气,和同事发生了严重的争吵"以及随意攻击员昊、邱千依、孙万鹏,被要求签署《协议书》。凃云峰母亲司筠燕作为保证人签字,员昊、邱千依、孙万鹏作为确认人签字。协议内容:
| 凃云峰的谎言 | 协议书证明的事实 |
|---|---|
| "遭到员昊暴行" | 凃云峰自己承认是"争吵",不是暴行;且是凃云峰脾气差导致的 |
| "2019年1月起关系恶化" | 2019年1月是凃云峰有错在先,双方还在友好协商给他改正机会 |
| "此后不再出勤" | 凃云峰保证工作到2019年10月,且承诺"不得擅离、不汇报" |
事实真相:2019年6月25日,凃云峰再次辱骂邱千依及邱千依的母亲,员昊得知后打电话质问凃云峰。这是普通的电话争吵,起因是凃云峰辱骂他人母亲,根本不是"暴行"。凃云峰为了虚假诉讼,将"争吵"歪曲为"暴行",将自己的过错说成是受害。
员昊、邱千依的善意——反遭恩将仇报:
凃云峰在协议期内再次违约(辱骂邱千依母亲)后不再出勤,按协议员昊、邱千依、孙万鹏有权投票开除凃云峰并要求其返还股权。但念在邱千依购买南昌房产时凃云峰曾借给邱千依5万人民币(约一个月后归还)的情分,员昊、邱千依选择不追究,没有投票开除凃云峰。
然而,2019年11月9日——刚过协议约定的10月期限,凃云峰立即与吕伟麟联手,以"审计"为名转移全部公司资产。员昊、邱千依的善意换来的是恩将仇报。
背景:2018年员昊为帮助凃云峰留在日本,让出了经营管理签证给他担任法人代表。凃云峰因成绩差无法毕业,如果没有法人代表身份就无法续签签证。员昊的善意成为凃云峰日后恩将仇报的伏笔。
| 时间 | 事件 | 意义 |
|---|---|---|
| 2019年1月 | 凃云峰签署《协议书》承诺改正,母亲司筠燕亲自道歉 | 凃云峰有错在先,被要求观察至10月 |
| 2019年2月21日 | 凃云峰与吴铭刚、罗建峰、蔡启涛、孔宇成立新公司"千寻合同会社" | 保证书签署仅一个月后,凃云峰就和罗建峰等人另起炉灶——合谋开始 |
| 2019年6月25日 | 凃云峰再次辱骂邱千依母亲,员昊打电话质问 | 凃云峰再次违约,开始记仇 |
| 2019年6月起 | 凃云峰停止在财务群汇报 | 故意停止汇报以配合虚假诉讼 |
| 2019年10月 | 协议观察期满,员昊等三人未追究 | 员昊等三人善意放过凃云峰 |
| 2019年11月9日 | 刚过协议期限,凃云峰立即签署《业务指示书》转移全部资产 | 蓄谋已久的报复行动 |
| 2019年11月14日 | 以"配合审计"为名,试图夺取员昊等人在留卡(日本身份证) | 人身威胁 |
| 2019年12月 | 召开股东会免除员昊等三人董事资格 | 完成夺权 |
| 2020年 | 在日本发函恐吓威胁,未敢正式起诉 | 日本法院不会认可虚假诉讼 |
| 2022年 | 配合吕伟麟、蔡启泳在中国发起虚假仲裁 | 转战中国 |
为什么凃云峰不敢在日本正式起诉?
员昊、邱千依常年在日本,有专业律师团队。如果凃云峰提供审计报告,这份报告反而会证明:
日本法院不会认可这种完全虚假的诉讼,所以凃云峰只敢恐吓威胁,不敢正式起诉。
"千寻合同会社"——打脸凃云峰的虚假陈述
凃云峰在2020年8月19日律师信中声称:"2019年1月起经营上意见对立,与员昊关系恶化"。
但2019年2月21日,凃云峰就和吴铭刚、罗建峰、蔡启涛、孔宇成立了"千寻合同会社"。
矛盾:如果真的"关系恶化",为什么一个月后就和罗建峰等人成立新公司?
真相:凃云峰早在2019年2月就和罗建峰等人开始合谋,所谓"关系恶化"只是为虚假诉讼编造的借口。
凃云峰声称"员昊、邱千依跑了",但事实完全相反:
2019年6月,凃云峰作为法定代表人(CEO)擅离职守、抛下公司跑了。
2019年11月9日以后,凃云峰反过来对外声称"员昊、邱千依跑了"。
但在凃云峰擅离职守的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员昊带领千路商事取得了辉煌业绩:
| 时间 | 业绩 | 证明 |
|---|---|---|
| 2019年6-7月 | 完成G20中国代表团日本大阪接待的部分用车 | 国家级任务 |
| 2019年6-7月 | 接待中央副国级领导丁薛祥及陪同人员何立峰、张军,员昊亲自驾驶并带领车队完成安全接送,得到领导极大好评 | 国家级荣誉 |
| 2019年6-10月 | 公司业绩突飞猛涨,成为大阪优秀绿牌车公司 | 蔡启涛、吕伟麟多次承认 |
| 2019年10月 | 月销售额达到110万人民币 | 财务报表 |
致命对比:
凃云峰擅离职守期间(6-10月):公司业绩突飞猛涨,成为大阪优秀绿牌车公司
凃云峰接手后(11月9日以后):公司迅速濒临破产
在每月有110万人民币销售额的情况下,凃云峰卖掉公司全部16台车辆——这不是经营不善,而是故意制造"濒临破产"的假象。
凃云峰在中国仲裁中的配合行为:
凃云峰作为千路商事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在中国仲裁中故意失联、不出庭应诉、故意败诉——制造"公司违约"的假象,配合蔡启泳获得有利裁决。
凃云峰原本私下一直向罗建峰汇报财务状况,但6月25日记仇后故意停止汇报,制造"千路商事不履行汇报义务"的违约借口。罗建峰声称"不了解财务状况",实际是凃云峰配合制造的假象。
第一步:毁掉企业——毁掉员昊、邱千依努力创造的、月销售额110万人民币的优秀企业
第二步:制造假象——以"审计隔离"为名,让员工和供应商认为员昊、邱千依"跑掉了"
第三步:日本恐吓——发送虚假律师函恐吓威胁,企图骗取钱财
第四步:转战中国——日本恐吓失败后,配合吕伟麟、蔡启泳在中国发起虚假仲裁
第五步:故意败诉——作为法定代表人故意失联、不应诉,配合对方获得有利裁决
第六步:夺取房产——冻结员昊、邱千依价值200多万的南昌房产
第七步:限高迫害——让员昊、邱千依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两年
最终目的:让员昊、邱千依终身不得回归祖国、不得面见家人——直到至亲去世都无法回国送终。
在涉及本案的三个诉讼/仲裁程序中,原告和被告全部缺席:
| 程序 | 蔡启泳(原告/申请人) | 凃云峰(千路商事法定代表人) |
|---|---|---|
| 湛江仲裁(2022)湛仲字第56号 | 未出席 | 未出席 |
| 包头中院管辖权确认案 | 未出席 | 未出席 |
| 湛江中院撤裁案(2023)粤08民特113号 | 未出席 | 未出席 |
一个追讨180万的"原告",三个程序都不出庭;
一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三个程序都不应诉。
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设计的"合谋败诉":
如果凃云峰正常应诉、积极抗辩,会发生什么?
但凃云峰选择沉默、缺席、任由仲裁庭缺席裁决——因为他和"原告"是一伙的。
更致命的问题:蔡启泳作为"原告"对自己的官司一无所知
• 仲裁材料是谁准备的?——不知道
• 执行申请是谁提的?——不知道
• 律师费谁付的?——吕伟麟付的
一个追讨180万的债权人,对自己的官司完全不参与、一分钱没花——这符合正常债权人的行为吗?
罗建峰在仲裁中的陈述暗示自己是"外部债权人",声称借出资金后公司管理层"拿钱跑了"。但微信聊天记录揭示了完全不同的真相:
2019年7月16日,罗建峰与员昊的微信对话:
罗建峰:"最近整体的状况确实很顺利"、"七八月份是比较顺利"
员昊问:"你们几个的分工合作形成默契了吧?"
罗建峰答:"嗯,非常协调了,而且国内的客服也完全跟我们转动起来了"
罗建峰:"他们独立处理这个月的订单,虽然叫苦连天,但是没有一个掉队的,都成长很快"
关键矛盾:
• 罗建峰讨论团队分工、客服协调、订单处理——这不是"外部债权人"的角色
• 罗建峰亲口承认公司运营顺利——与后来"公司欠债、拿钱跑了"的说法矛盾
• 员昊说"我们继续努力,脚踏实地的把千路做起来",罗建峰回复"对你有信心😊"——后来却恶意诉讼?
微信群"东洋游学"的成员包括:
2018年11月28日,员昊在群内汇报:
"今天开业通知书顺利提交了"、"今天正式开业了"
罗建峰发表情庆祝。
这些聊天记录证明:
① 罗建峰、吕伟麟、蔡启涛是同一个核心圈子的成员
② 罗建峰深度参与公司运营,不是普通的"债权人"
③ 罗建峰2019年7月亲口说公司运营顺利,后来却声称公司负债、员工"拿钱跑了"
④ 罗建峰对员昊的态度是支持和信任,后来突然翻脸发起诉讼
2019年12月12日,千路商事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员昊、邱千依、孙万鹏亲自出席。会议录音揭示了惊人的真相:
蔡启涛:"本来是准备清算千路商事株式会社,但是来了以后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上问题比较多,但是,运营的非常好。"
蔡启涛:"接触了其他几个绿牌公司后发现都是说我们的司机兼导游服务很好,口碑很好。"
蔡启涛:"我们和司机兼导游的员工沟通,说员昊他们不干的话,我们干呗。"
原本议题:讨论员昊、邱千依、孙万鹏应该回到千路商事公司工作,追讨其他供应商对千路商事的欠款,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然而,仅11天后(2019年12月23日),凃云峰通过LEONE北浜法律事務所(律师伊藤隆啓)向供应商发送通知书,完全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内容:
| 股东会实际情况 | 律师函伪造内容 |
|---|---|
| 蔡启涛说"运营的非常好" | 声称"管理及财务状况混乱" |
| 蔡启涛说"口碑很好" | 声称"不配合审计" |
| 议题是让员昊回来追讨欠款 | 伪造成"通过了免除员昊等三人董事职务的决议" |
| 员昊等三人亲自出席会议 | 声称员昊等三人"一直没有上班" |
对方指责员昊等三人"不配合审计",但主动隔离恰恰是最配合审计的表现:
结果:审计报告中确实没有任何一分钱指向员昊和邱千依。
| 时间 | 对方的虚假陈述 | 事实真相 |
|---|---|---|
| 2019.12.23 | 律师函:员昊"不配合审计" | 员昊主动隔离配合审计 |
| 2020.2-8 | 凃云峰日本律师信:虚构亏损 | 审计报告无任何问题 |
| 2020.5.22 | 审计报告出炉 | 无任何一分钱指向员昊邱千依 |
| 2023.8 | 湛江中院撤裁案:声称员昊"贪污公款" | 审计报告已证明查无此事 |
证据链完整闭合:
① 股东会录音证明蔡启涛承认"运营非常好"、"口碑很好"
② 12月23日律师函证明凃云峰伪造股东会决议
③ 审计报告证明员昊邱千依无任何财务问题
④ 对方在湛江中院仍然颠倒黑白,声称员昊"贪污公款"——这就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已造成严重的实际损害:
| 受害人 | 损害内容 | 证据 |
|---|---|---|
| 员昊、邱千依(连带) | 被强制执行标的2,138,420元人民币(同一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2023)赣0111执2290号 |
| 邱千依 | 南昌房产(价值200多万元)被冻结 | 执行裁定书 |
| 员昊 | 中国无固定资产,但同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 | 执行裁定书、限消令 |
| 员昊、邱千依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发出限制消费令,限高超过两年 | 限消令原件 |
| 员昊、邱千依 | 因限高无法乘坐飞机,超过2年无法回国探望亲人,如持续可能终身无法归国 | 限消令 |
| 员昊、邱千依 | 在日本经营的旅行社因失信问题无法开展中国订单,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 经营损失证明 |
| 孙万鹏 | 同样被强制执行 | 执行裁定书 |
2024年7月11日,邱千依的外公在南昌病逝。
邱千依因被虚假诉讼导致限高,无法乘坐飞机回国,未能见到从小将自己养大的外公最后一面。1岁半的女儿也因此无法见到太外公。
虚假诉讼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剥夺了控告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与至亲生离死别的权利。
蔡启泳拿着仲裁结果到南昌中院执行时,再次污蔑员昊等三人"骗了钱逃到了日本",要求查封账户及房产。但:
员昊和邱千依的态度:尽管遭受无端诽谤和巨大心理伤害,员昊和邱千依没有任何转移资产的行为,房产一如既往地放在南昌,银行贷款正常偿还,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决。如果有责任,员昊和邱千依愿意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责任,员昊和邱千依也会持续维权。
2022年以后,针对蔡启泳发起的虚假诉讼,员昊等三人积极通过民事手段维权:
刑事控告是员昊等三人寻求正义的最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致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行标的2,138,420元,远超100万元门槛。
员昊、邱千依自2023年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超过2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
员昊、邱千依长期在日本工作生活,因被限高无法乘坐飞机,已超过2年无法回国探望亲人。如虚假诉讼持续,可能终身无法回归祖国、与家人团聚。这已超出单纯的经济损害,构成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员昊、邱千依在日本经营旅行社,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国订单无法开展,旅行社业务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虚假诉讼的损害效果跨越国境,社会危害性显著。
| 被控告人 | 分工 |
|---|---|
| 罗建峰 | 虚假陈述"不了解财务"、"联系不上" |
| 吕伟麟 | 转移公章资产、支付律师费、配合起诉 |
| 蔡启涛 | 代表罗建峰谈判、威胁股东、现场参与 |
| 凃云峰 | 签署业务指示书、违法变卖车辆 |
| 蔡启泳 | 提起仲裁、歪曲审计结论、南昌中院再次污蔑 |
五人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构成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显著大于单独犯罪。
追诉时效结论:
• 基本犯(3年以下):追诉时效5年
• 情节严重(3-7年):追诉时效10年
关键时间节点:2019年11月实施犯罪行为,2022年提起虚假仲裁,2023年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完全在10年追诉时效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2条: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本案控告人因虚假仲裁裁决被冻结数百万元资产、被限制消费超过两年,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控告人请求贵局:
控告人现持有的证据(随控告状一并提交):
|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形式 |
|---|---|---|---|
| 1 | 笔迹检验咨询报告 | 蔡启泳两份文件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至少一份系伪造 | 鉴定报告 |
| 2 | 债权转让协议(签名页) | 签名存在伪造嫌疑的直接检材 | 原件 |
| 3 | 蔡启泳委托代理合同(兰迪律所) | 签名存在伪造嫌疑的对比检材 | 原件 |
| 4 | 吕伟麟支付律师费银行凭证 | 付款人为吕伟麟,附言"千路仲裁费"——仲裁由吕伟麟操盘 | 银行凭证 |
| 5 | 微信财务群聊天记录 | 罗建峰每日接收财务报告持续8个月——"不了解财务"系虚假 | 公证书 |
| 6 | 千路股东群完整聊天记录 | 员昊发送8份正式文件,罗建峰全程在线无一回复——"联系不上"系虚假 | 公证书 |
| 7 | 两份借款协议(入股协议) | 汇报义务"取得绿牌车资格前"的前提条件;罗建峰禁反言 | 原件 |
| 8 | 2019年11月9日现场视频 | 吕伟麟索取全部公章、资料、资金的完整过程 | 公证书 |
| 9 | 凃云峰签署《业务指示书》 | CEO亲笔签字盖章指示移交全部公司资产 | 原件 |
| 10 | 西田诚亮签署《预り証》 | 逐项列明收到的公章、存折、银行卡、金库 | 原件 |
| 11 | 2019年12月14日谈话录音 | 蔡启涛/吕伟麟对关键事实的自认 | 公证书 |
| 12 | 审计报告日文原版+中文翻译 | "没有确认到相关事实"——未认定任何挪用 | 公证翻译 |
| 13 | 湛江中院裁定书(2023)粤08民特113号 | 第4-5页记载蔡启泳将"用途不明"歪曲为"发现挪用" | 司法文书 |
| 14 | 仲裁裁决书(2022)湛仲字第56号 | 虚假仲裁裁决原文 | 司法文书 |
| 15 | 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 | 犯罪损害后果 | 司法文书 |
| 16 | 蔡启泳公司工商登记 | 监事为吕伟麟 | 工商档案 |
| 17 | 千寻合同会社登记簿 | 罗建峰、凃云峰、蔡启涛合资——"联系不上"系虚假 | 日本法务局 |
| 18 | 中信银行汇款单(2019.3.29) | 罗建峰追加1000万日元投资 | 银行凭证 |
| 19 | 16份Excel月度财务报表 | 完整逐月报表——推翻"没有财务报表" | 电子文件 |
| 20 | 《股东会汇报资料20191127》(51页) | 推翻"不配合" | 电子文件 |
| 21 | 《致歉信》(2019.12.13) | 对律师函的正式回复——推翻"置之不理" | 原件 |
| 22 | 凃云峰致供应商通知书 | 禁止供应商与员昊接触——与要求追款矛盾 | 原件 |
| 23 | 股东会决议 | 12月2日封锁账户、12月12日免除董事 | 原件 |
| 24 | 千路商事公司办公室与车库连通照片 | 吕伟麟11月9日必然看到绿牌车运营状态 | 照片 |
| 25 | 堂島法律事務所误发邮件及检讨备忘录 | 凃云峰向日本律师虚假陈述"银行密码仅三人知晓"、"不参与业务决策" | 电子邮件 |
| 26 | 堂島法律事務所发函(2020.8.19) | 凃云峰明知审计报告矛盾,仍继续发送虚假律师信;声称遭受"暴行"、"关系恶化"暴露动机 | 律师函 |
| 27 | 隼綜合法律事務所回函(2020.10) | 员昊等三人积极通过律师抗辩,并非"逃跑";提出反向请求 | 律师函 |
| 28 | 凃云峰亲笔签名《协议书》(2019年初) | 凃云峰承认是"争吵"非"暴行";承诺工作至10月;推翻"关系恶化"谎言 | 协议书原件 |
请求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 编号 | 证据名称 | 调取方式 | 证明内容 |
|---|---|---|---|
| 待1 | 罗建峰、蔡启泳、吕伟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 公安依法调取 | 五人之间的直接通谋证据 |
| 待2 | 蔡启泳仲裁代理律师的委托档案 | 向律师事务所调取 | 委托人沟通记录、律师费支付来源 |
| 待3 | 邓桂燕的证人证言 | 传唤询问 | 11月12日停止汇报是否系接到吕伟麟指令 |
| 待4 | 凃云峰、吕伟麟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信息 | 公安依法查询 | 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 |
第一步:拿走全部资料(2019.11.9吕伟麟拿走公章、存折、资金)
第二步:切断汇报渠道(11.12邓桂燕停止汇报)
第三步:封锁权限(12.2封锁账户、12.12免除董事)
第四步:发律师函要求提供已被拿走的东西(12.3罗建峰律师函)
第五步:无视所有回复(员昊8份正式文件全部被无视)
第六步:变卖全部车辆制造"濒临破产"假象
第七步:以20%对价转让债权给蔡启泳(蔡启涛亲兄弟),签名可能伪造
第八步:以捏造的"不履行汇报义务"为由提起仲裁
第九步:在仲裁中虚假陈述"不了解财务"、"联系不上"、"不配合"
第十步:歪曲审计报告结论,将"用途不明"说成"发现挪用"
第十一步:获得虚假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步:控告人房产被冻结、被列为失信人、被限制消费超过两年
自己拿走了全部资料,再以对方不提供资料为由起诉对方。
这是先切断信息渠道,再捏造事由提起虚假诉讼。
此致
______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控告人:员昊
控告人:邱千依
年 月 日